攝類學(進階版)32-13 辨析無常與常的事例
https://www.youtube.com/watch?v=HnYeBMDG_6E
講解:如性法師
日期:2018年11月6日~11月26日
地點:南印度
課程:第十三講(辨析無常與常的事例)
課程提綱:
1.重點複習與補充說明(01:30)
2.探究「桌上的這個鬧鐘」是否有事例(25:08)
3.以事例分析永恆的常與暫時的常(38:10)
4.以事例分析常法的三種類型(45:44)
5.辨析「沒有孔雀」是否存在(48:58)
開示全文:
1.重點複習與補充說明(01:30)
昨天我們介紹了很多新的名相,現在我們以圖表將這些名相複習一遍。到目前為止,我們所學到的名相中最上層是「所知」,與所知同義的詞有哪些?成事、有、所量、法以及境;加上「所知」,這六個詞是同義詞。而這當中「成事」又稱為什麼?(學員:基成。)這六個名相有各自的性相,所以在這一層當中有十二個新的詞彙,它們彼此之間都是同義的關係。
接下來,所知的第一種分類──所知分為「無常」與「常」。無常的性相?(學員:剎那性。)與無常同義的詞有哪些?事物、所作、有為法、勝義諦、自相,有這五個同義詞,所以在這個區塊共有六個名相。其中,剎那性是「無常」的性相;能作用者是「事物」的性相;已生是「所作」的性相;堪為生、住、滅三者是「有為法」的性相;於勝義中能作用者是「勝義諦」的性相;非僅由分別假立而由自方成立則是「自相」的性相。以自相的性相來說,因為「由自方成立」就一定是法,所以最後不需要再加上「的法」這兩個字。兔角能否由自方成立?不能;兔角根本無法被量所成立,所以它無法由自方成立。以上是屬於無常的區塊,同樣的,這個區塊中有六個名相及六個性相,它們彼此之間也是同義的關係。
對於這個部分,或許有些同學會問:「為什麼要有這麼多的名相?如果只有一個名相,我就只要記一個性相;有六個名相,我就要記六個性相。既然是同義,為什麼不只說『無常』就好?」其實這有它的道理。一來,經論在闡釋無常的內涵時不會只用「無常」這一個詞,有時會提到有為法、有時會提到勝義諦、有時又會提到自相,既然《攝類學》要統攝《量學》當中時常用到的名相,那就必須對於這些名相作出解釋。除此之外,不知道各位有沒有發現,從不同的性相切入,你對於「無常」這一法會有不同的認識。雖然我們是用剎那剎那地改變、剎那剎那地生滅來解釋無常,但從「事物」的角度──只要是無常法都是事物,既然是事物,就表示它具有能生自果的作用;由於無常都是所作,就表示只要是無常法都是在眾多因緣聚集之後所生的法。由此可知,從不同的角度去解釋,我們對於無常的概念會更完整,所以同義詞有這樣的效果。
接下來,與無常相對應的是「常」。法與非剎那性的交集是常的性相。可不可以說「非剎那性的法」是常的性相?(學員:可以。)(學員:不可以。)認為不可以的同學請說明理由,為什麼「非剎那性的法」不能成為常的性相?(學員:因為它否定了「剎那性的法」,所以這當中就包含了常法跟不存在的。)那如果是「『非剎那性』的法」呢?(學員:這就可以。)所以是看強調的重點,如果是「非『剎那性的法』」,這可不可以成為常的性相?(學員:不行。)因為「非『剎那性的法』」否定掉了「剎那性的法」,而兔角是不是「非『剎那性的法』」?(學員:是。)但如果是「『非剎那性』的法」呢?這就可以。從這個角度,非剎那性的法是常的性相,這應該沒有問題。
與事物相對應的詞:無事物。在藏文就是用「無」這個字──「無事」,或稱為「無事物」。它的性相?(學員:不能作用者。)從這個角度來分析,「無事物」與「常」是同義詞嗎?(學員:不同義。)請問:兔角能不能作用?(學員:不能。)兔角是否具有能生自果的作用?(學員:沒有。)因為兔角不存在。所以兔角是不是不能作用者?(學員:是。)兔角是不是無事物?(學員:是。)但兔角是常法嗎?(學員:不是。)從這個角度,我們可以得知「無事物」與「常法」這兩者不同義。所以如果要舉出常法的同義詞,必須說「無事物的法」;「無事物的法」與「常法」同義,但是「無事物」與「常法」不同義。為什麼不同義?(學員:因為它們不具備八種周遍。)為什麼?因為它們不具備是的周遍。為什麼?因為是無事物不一定是常法,例如:兔角。兔角是不是無事物?是。它是不是不能作用者?是。但它是不是常法?(學員:不是。)
以此類推,與所作相對應的詞:非所作。無生是「非所作」的性相。相同的道理,「非所作」與「常法」同義嗎?(學員:不同義。)為什麼不同義?哪一者的涵蓋面比較大?(學員:非所作。)非所作當中包含了常法以及不存在的法,是不是?(學員:是。)非所作的涵蓋面比常法還要大,所以非所作與常法不同義。以上我們是討論到常法的同義詞:「無事物的法」與「非所作的法」。
與有為法相對應的詞?(學員:無為法。)這個名相本身就有「法」這個字,所以沒有問題;但如果只有「無為」這兩個字呢?無為與常法不同義;但「無為法」與常法同義。所以「無為法」的性相:不堪為生、住、滅三者的法。
接著,與勝義諦相對應的詞:世俗諦。「世俗諦」的性相:非於勝義中能作用者的法。昨天晚上在研討時,我聽到有同學問到:「『非於勝義中能作用者』與『於勝義中不能作用者』這兩者有什麼差別?」前者是把否定詞放在最前面;後者則是把否定詞放在中間。對我來說,我覺得把否定詞放在最前面比較容易理解。為什麼?因為「於勝義中能作用者」是勝義諦的性相,在這個性相前面加上一個否定詞──否定了勝義諦,只剩下世俗諦;所以「非於勝義中能作用者的法」是世俗諦的性相。
但如果要用「於勝義中不能作用者」,其實也是可以解釋得通。昨天我們在解釋「於勝義中能作用者」時,這當中的「勝義」指的是什麼?(學員:無分別且不錯亂的認知。)它又稱為「現前知」。所謂的於勝義中能作用者,指的是如果某一法能被現前知所顯現,而且就如同現前知所顯現般,它具有某種不共或共同的作用,這樣的法我們稱為「勝義諦」。
如果將「於勝義中不能作用者」以「如同現前知所顯現般,它不具備那種作用」去解釋「世俗諦」,這是解釋不通的。為什麼?因為世俗諦並沒有辦法在現前知上顯現出來,所以不會有所謂的「現前知在顯現那一法之後,它沒有作用」,不能從這個角度去解釋。
「現前知的顯現境與無常法同義,分別知的顯現境與常法同義」,這是經部宗很重要的一個主張。為什麼分別知的顯現境與常法同義?所謂的分別知──我們內心中的起心動念,例如:想著101大樓的分別知。當我們心中現起想著101大樓的分別知時,在分別知的顯現境上會顯現出一個101大樓的影像,那個影像是不是唯由分別假立出來的?是。從這個角度而說「分別知的顯現境與常法同義」──只要是分別知的顯現境,都是被分別知所假立出來的法。既然是被分別知所假立出來的法,就代表它是常法,所以分別知的顯現境與常法同義;現前知的顯現境呢?與無常法同義。
這跟昨天我們上課的內容剛好是相同的。要如何安立「勝義諦」?是從現前知的角度去安立。要如何安立「世俗諦」?是從分別知的角度去安立。當我們在解釋「於勝義中不能作用者是世俗諦的性相」時,如果是從現前知的角度──「如同現前知所顯現般,而不具備那種作用」──來解釋,這樣解釋不通。為什麼?因為現前知根本無法顯現世俗諦,所以不能以這種方式來解釋世俗諦。
因此,如果要把「於勝義中不能作用者」安立為世俗諦的性相,應該解釋成「那一法完全不能被現前知所顯現」,也就是那一法本身就不具備能生自果的作用,所以它根本無法被現前知所顯現,從這個角度來解釋世俗諦。這時就會有人問:「既然它存在又無法被現前知所顯現,那它是被哪一種認知所顯現?」它是被分別知所顯現。所以在解釋勝義諦跟世俗諦時,安立勝義諦的心和安立世俗諦的心是兩種全然不同的心──前者是現前知,離分別;後者則是分別知。
在《四部宗義》裡安立二諦時,都會提到兩種不同的認知;而經部宗是從「現前知」以及「分別知」來安立二諦。所以我覺得在勝義諦的性相──「於勝義中能作用者」──之前加上一個否定詞,這比較容易理解;也就是它並非勝義諦的那種狀態,這樣的法我們稱為「世俗諦」。所謂的世俗諦,指的是非於勝義中能作用者的法;只要是世俗諦都是存在的。
「共相」呢?僅由分別假立的法。這時就不需要加「由自方成立」,因為只要是法都由自方成立。所以共相與常法同義,世俗諦與常法同義,無為法與常法也同義,這些都沒有問題。昨天我們所談到的名相中,無事物與常法不同義,非所作與常法也不同義。如果你想要用圖表來呈現,在常法的那個區塊,你就要特別注明:無事物、非所作與常法不同義。所以常法的同義詞有無為法、世俗諦、共相。簡單來說,我們說無常法是具體的,常法則是抽象的。
接著,無常分為「粗分的無常」與「細分的無常」。這兩者應如何區分?對凡夫而言,最初在了解某一法時,如果必須透由邏輯推理才能了解的無常法,稱為「細分的無常」;對於凡夫而言,最初在了解某一法時,並不需要透由邏輯推理就能了解的無常法,稱為「粗分的無常」。
平時在佛經論典中說「某某人證得了無常」或是「某某人現證了無常」,那當中的「無常」指的都是細分的無常;要證得無常必須證得細分的無常,證得粗分的無常不代表證得無常。昨天我們也提到「凡夫與聖者都是補特伽羅」,以經部宗的角度,只要某一位補特伽羅能現證無常、現證無我,他就是聖者;如果不能現證無常、不能現證無我,他就是凡夫。所以「凡夫」與「聖者」的分水嶺在於能否現證無常、能否現證無我。而所謂的證得無常,必須證得細分的無常;現證無常也必須現證細分的無常。這是第一種分類。
2.探究「桌上的這個鬧鐘」是否有事例(25:08)
除此之外,無常的第二種分類:「有事例的無常」以及「沒有事例的無常」。有事例的無常,例如?(學員:杯子、鬧鐘、桌子。)這些都是有事例的無常。對於這一點,我們進一步討論:「鬧鐘」跟「桌上的這個鬧鐘」有什麼不同?鬧鐘的涵蓋面廣?還是桌上的這個鬧鐘涵蓋面廣?(學員:鬧鐘。)為什麼鬧鐘的涵蓋面廣?因為鬧鐘不一定是桌上的這個鬧鐘。
請問:桌上的這個鬧鐘有沒有事例?(學員:有。)請舉例。(學員:桌上的這個鬧鐘。)在舉例時可以舉它自己嗎?在舉例時,應該要舉一個更清楚的例子,而不是「所知,請舉例──所知;無我,請舉例──無我」,這樣的例子對於要讓對方了解那個名相,一點幫助都沒有。
桌上的這個鬧鐘有沒有例子?它是不是全世界獨一無二的?(學員:是。)它是不是限量的?它是不是限量的鬧鐘?(學員:不是。)但它是獨一無二的鬧鐘?(學員:是。)但不是限量?(學員:不是。)那什麼叫做「限量」?如果有一台車,全世界只出那一台,我們會說「它是限量的」。為什麼它是限量的?(學員:因為它是唯一的一台。)桌上的這個鬧鐘也是全世界唯一的一個,不是嗎?各位不是說它獨一無二嗎?(學員:一般人認為的「限量」是一次只生產五台、十台、一百台。)那限量一萬台呢?(學員:也可以。)那限量十萬台呢?(學員:好像也有聽過。)那限量一百萬台也叫做限量、限量一千萬台也叫做限量,只要有一個數量都是限量嗎?
這個鬧鐘應該是全世界獨一無二的吧?(學員:是。)如果它是獨一無二的,那就表示它沒有例子吧?(學員:沒有。)如果它是獨一無二的,可不可以說它沒有別相?(學員:可以。)如果是總相,需要有眾多的別相;就像鬧鐘,鬧鐘是總相,它有眾多的別相──有圓形的鬧鐘、有三角形的鬧鐘、有正方形的鬧鐘,它有很多的例子。桌上的這個鬧鐘呢?如果它是獨一無二的,那是不是表示它沒有別相?(學員:是。)它沒有例子、它沒有別相,是這樣嗎?
當我把鬧鐘的正面朝向我、背面朝向各位,此時各位看到的這個鬧鐘跟我看到的這個鬧鐘是同一個鬧鐘嗎?(學員:是。)那請問現在是幾點、幾分、幾秒?你們不知道,對不對?但我知道。這表示我們看到的鬧鐘應該不是同一個鬧鐘,不然為什麼最終所呈現的結果截然不同?如果我們看到的是同一個鬧鐘,應該會有相同的反應。(學員:不一定。)不一定?各位會把這幾個數字看錯嗎?應該不會吧。前面這個數字是多少?(學員:10。)10──1跟0,都有看清楚;如果我們看到的是同一個鬧鐘,應該會有相同的反應──現在是10點36分36秒,是不是?(學員:是。)
如果這個鬧鐘上的時間只有我看得到,這時我們看到的還是同一個鬧鐘嗎?如果是,請問:我看到的不是鬧鐘的正面嗎?難道各位也是看到鬧鐘的正面嗎?(學員:不是。)那你們跟我怎麼會看到同一個鬧鐘?你們看到的是背面的鬧鐘,我看到的是正面的鬧鐘,正面的鬧鐘跟背面的鬧鐘是一樣的鬧鐘嗎?(學員:不是。)背面的鬧鐘跟正面的鬧鐘不一樣。由於我看到的是正面的鬧鐘,各位看到的是背面的鬧鐘,所以可不可以說「我們看到的是不同的鬧鐘」?(學員:我們看到的是鬧鐘的背面。)一樣,你們看到鬧鐘的背面,我看到鬧鐘的正面,難道鬧鐘的背面和鬧鐘的正面是一樣的嗎?(學員:不一樣。)
我們看到的是不同的東西,是不是?(學員:是。)我們看到的是不是不同的鬧鐘?(學員:不是。)那你們所謂的「我們看到不同的東西」,那個「東西」指的是什麼?指的不就是鬧鐘嗎?(學員:是。)所以我們看到不同的鬧鐘?
(學員:我們看到同一個鬧鐘,但是看到不同的面。)我非常懷疑你們有看到鬧鐘,看到鬧鐘的背面怎麼會說「看到鬧鐘」?難道只看到鬧鐘的電池蓋就代表看到鬧鐘嗎?(學員:不是。)如果只看到這一塊電池蓋不代表看到了鬧鐘,那將這一塊放在鬧鐘背面呢?這樣就看到鬧鐘了?我的問題是:當你們看到鬧鐘的背面時,你們有看到鬧鐘嗎?(學員:沒有。)弄了半天──「沒有看到鬧鐘」,所以各位只有看到鬧鐘的背面而沒有看到鬧鐘,是不是?
所以當鬧鐘背對你們,你們要說「我沒看到鬧鐘」?是這樣嗎?(學員:只看到鬧鐘的背面。)只有看到鬧鐘的背面?你都不確定它是鬧鐘,你怎麼會看到鬧鐘的背面?(學員:只有看到白色的盒子。)你只有看到一個四四方方、白色的東西,你連鬧鐘的背面都沒看到吧,是不是要這樣說?(學員:是。)討論到最後,你們沒看到鬧鐘,也沒看到鬧鐘的背面,只有看到一個白色、四四方方的東西,所以我們看到的應該是不同的東西。(學員:對。)所以對你們而言,要說「我們有看到鬧鐘」還是「沒看到鬧鐘」?(學員:沒有。)沒看到鬧鐘。以此類推,如果我們去某一間寺院的大殿參訪,你從後面看過去,要說「我沒有看到這一棟建築物,我只有看到這一棟建築物的背面」?還是「我只有看到某一面」?看到大殿一定要看到正面嗎?
之後在介紹「總別」時,這就是一個關鍵的問題。即便我們都看到正面,我們看到的是同一個鬧鐘嗎?例如:有一個人在鬧鐘的右邊、另一個人在鬧鐘的左邊,他們都可以看到現在的時間,而且都說:「我看到了鬧鐘。」但一者看到的是他左手邊的鬧鐘,另外一者看到的是他右手邊的鬧鐘,他們看到的是同一個鬧鐘嗎?前者會說:「這是我左手邊的鬧鐘。」而後者會說:「這是我右手邊的鬧鐘。」請問:他們看到的是同一個鬧鐘嗎?左手邊的鬧鐘跟右手邊的鬧鐘是「一」還是「異」?不過這個問題之後再討論,先把這個問題放在心上,這是個重要的問題。
剛才提到有事例的無常,我們舉了「鬧鐘」這個例子;進一步討論到「桌上的這個鬧鐘有沒有事例」,這個問題值得思考。再來,無事例的無常:瓶柱二者。為什麼它是沒有事例的無常?雖然它是無常,但它沒有事例,因為沒有一法既是瓶又是柱。這一點昨天我們已說明過。
3.以事例分析永恆的常與暫時的常(38:10)
接著,常分為「永恆的常」以及「暫時的常」。什麼叫做「永恆的常」?在任何時處、情況下都存在的常法,稱為「永恆的常」,請舉例。(學員:所知。)還有沒有?(學員:虛空。)還有沒有?(學員:不是鬧鐘。)「不是鬧鐘」是永恆的常法嗎?(學員:不是,它是暫時的。)「不是鬧鐘」在什麼時間點會消失?(學員:鬧鐘出現的時候。)當鬧鐘出現時,「不是鬧鐘」就消失了嗎?難道鬧鐘出現時都沒有人嗎?在鬧鐘出現時會不會有人?(學員:會。)因為鬧鐘是人製造出來的,所以在鬧鐘出現時,應該會有人,但人不是鬧鐘。所以即便鬧鐘出現,也不會導致「不是鬧鐘」消失。
「不是鬧鐘」會在什麼時間、什麼地方、什麼情況下消失?(學員:世界末日到來時。)即便世界末日到來,「不是鬧鐘」還是存在,不是嗎?但在沒有鬧鐘出現之前,有沒有「不是鬧鐘」這一法?(學員:沒有。)應該不會有。「不是鬧鐘」指的是在鬧鐘出現之後,不是這個個體的才稱為「不是鬧鐘」,是不是?(學員:是。)如果這個世界上從來都沒有鬧鐘,哪來的「不是鬧鐘」?
那「不是兔角」呢?「不是兔角」存不存在?(學員:存在。)桌上的這個鬧鐘是不是兔角?(學員:不是。)所以「不是兔角」是存在的,因為它有存在的事例。請問:「不是兔角」從什麼時間點開始存在?(學員:有兔角之後。)有兔角之後?有一個人把兔子的耳朵看成角之後,「不是兔角」存在了;在那之前呢?不是兔角不存在嗎?
當我們否定一個東西時,那個東西一定要先存在過嗎?(學員:不一定。)當我們否定一個東西時,例如:「不是兔角」,不代表兔角曾經存在過。那「不是鬧鐘」呢?在鬧鐘還沒有出現之前,會不會有一個東西叫「不是鬧鐘」?(學員:不會。)所以「不是鬧鐘」在形成之前,鬧鐘必須先形成,是不是?(學員:是。)那「不是兔角」形成前,兔角要先形成嗎?(學員:可以只安立一個名字。)只要安立一個名字就可以了?在鬧鐘還沒有出現之前,難道不能隨便安立有一個東西叫「鬧鐘」嗎?(學員:不行。)如果只要安立一個名字,不必看到實體,這跟兔角有什麼差別?關於這一點你們下課再討論。
暫時的常法,請舉例。(學員:杯子裡的虛空、杯子上的所知。)為什麼杯子上的所知是暫時的常法?因為杯子上的所知是觀待杯子而存在的──有杯子就有杯子上的所知;沒有杯子就沒有杯子上的所知,是不是?(學員:是。)杯子裡的虛空也可以以此類推。(學員:夢裡不清晰的大象是暫時的常法嗎?)夢裡不清晰的大象?意思是作夢時分別知上所顯現的大象的影像?這應該是暫時的常法──當分別知在作夢時,那個影像會出現;夢醒之後,那個影像就消失了。
(學員:如果是夢裡清晰的大象呢?)在作夢時夢到清晰的大象?那不是常法。作夢的認知有兩種:分別知、無分別知。如果我們在夢中夢到清晰的大象,那是無分別知在作夢,而不是分別知在作夢,所以那樣的影像不能稱為常法,它是無常法中的「法處色」,關於這個部分之後我們都會提到。
4.以事例分析常法的三種類型(45:44)
接著,常法的例子,昨天我們舉了哪幾個例子?此時我們的面前沒有孔雀、鬧鐘上的所知、不是鬧鐘、虛空以及所知。上述的這些例子,我們將它歸納一下──某一法是常法有三種可能性。第一種可能性?(學員:與常法同義。)例如:共相、世俗諦、無為法,這些都與常法同義,它們本身也是常法。第二種情況?(學員:與常法不同義,但與常法有交集。)例如:所知、虛空、不是鬧鐘,這幾個例子與常法不同義,但與常法有交集。第三種情況?(學員:加入了常法的元素。)它加入了常法的元素,而改變那一法原有的性質,例如:鬧鐘上的所知。
雖然平常我們都會說「鬧鐘上的所知裡加入了常法的元素」,但請問:鬧鐘上的所知與常法有沒有交集?(學員:有。)請舉例。(學員:鬧鐘上堪為心的對境。)「鬧鐘上堪為心的對境」的這一點是不是常法?(學員:是。)它是不是鬧鐘上的所知?也是。由此可知,即便鬧鐘上的所知裡加入了常法的元素,也不代表它與常法沒有交集。的確有些例子在加入了常法的元素後與常法沒有交集,例如:與鬧鐘為一。「與鬧鐘為一」加入了常法的元素,但它本身與常法沒有交集。關於這個部分,我們在講到「一與異」的時候會再作介紹。
5.辨析「沒有孔雀」是否存在(48:58)
「沒有孔雀」是存在的還是不存在的?昨天我在聽各位研討時,怎麼聽到最後感覺大家都一面倒地說「不存在」。「有孔雀」存在,這一點確定;而它的相反詞──「沒有孔雀」──存不存在?(學員:存在。)「沒有孔雀」存在、「有孔雀」也存在,是這樣嗎?如果「沒有孔雀」存在,請問:「沒有孔雀」存在於地球上嗎?「沒有孔雀」存在於三千大千世界裡嗎?存在的東西是不是需要存在於地球上?存在的東西是不是要存在於三千大千世界裡?(學員:外太空可以嗎?)外太空也在三千大千世界裡。
再來一次。「沒有孔雀」存不存在?昨天晚上你們不是討論得很熱烈嗎?「沒有孔雀」到底存不存在?(學員:不存在。)可不可以說「『沒有孔雀』是存在的,因為它存在於這間教室裡」?首先,「沒有孔雀」是不是存在於這間教室裡?(學員:是。)存在於這間教室裡是不是就是存在的?(學員:是。)存在於這間教室裡的東西是不是都是存在的?(學員:是。)如果是,「沒有孔雀」理應存在,因為它存在於這間教室裡,這個理由合不合理?(學員:不合理。)哪裡不合理?(學員:怪怪的。)判斷一個理由合理與否的兩個條件都具備了,但是問你:「合不合理?」卻回答:「不合理。」「為什麼不合理?」「怪怪的。」這樣就是憑感覺了。
「沒有孔雀」是存在的,理由是:它存在於這間教室裡。首先,「沒有孔雀」存不存在於這間教室裡?(學員:存在。)這一點確定,所以第一個條件符合。存在於這間教室裡是不是都是存在的?(學員:是。)進而推論:「沒有孔雀」是存在的,因為它存在於這間教室裡;這個理由合理嗎?(學員:合理。)
如果這個理由是合理的,請問:「沒有孔雀」存不存在於南印度?(學員:不存在。)但它存在於南印度的某一間教室裡?(學員:是。)「沒有孔雀」存在於南印度的某一間教室裡,但不存在於南印度?存在於南印度的這一間教室裡,是不是也要存在於南印度?(學員:是。)那請問:「沒有孔雀」存在於南印度嗎?(學員:存在。)存在?所以在南印度「沒有孔雀」的這一點是存在的?在南印度有沒有孔雀?(學員:有。)所以在南印度「有孔雀」的這一點確定;在南印度「沒有孔雀」的這一點呢?(學員:不確定。)不是不確定,而是不存在,是不是?(學員:是。)因為在南印度有孔雀,既然有孔雀,就必須要推翻「沒有孔雀」,而不會說「在南印度既有孔雀又沒有孔雀」。
在南印度有沒有孔雀?(學員:有。)所以在南印度「沒有孔雀」的這一點存不存在?(學員:不存在。)「沒有孔雀」的這一點存不存在於南印度?(學員:不存在。)「沒有孔雀」的這一點存不存在於南印度的某一個地方?(學員:存在。)所以存在於南印度的某一個地方,不代表存在於南印度嗎?(學員:代表。)代表?又在繞圈圈。所以「沒有孔雀」存在於南印度的某一個地方,是不是?(學員:是。)目前我們所在的位置應該是南印度吧?(學員:是。)「沒有孔雀」的這一點是不是存在於這間教室裡?(學員:是。)它存不存在於南印度?(學員:不存在。)所以存在於南印度的某一間教室裡,不代表存在於南印度?難道這一間教室的這個空間不是屬於南印度的空間嗎?這一間教室裡有的東西,為什麼不能說「南印度有」?
假設在這一間教室裡有一千萬盧比,請問:這一千萬盧比是不是存在於南印度?(學員:是。)為什麼?(學員:因為它存在於這間教室裡。)因為它存在於這間教室裡,而這間教室又屬於南印度的一部分,是不是?那一千萬存在於南印度的理由:因為它存在於這間教室裡,而這間教室又是南印度的一部分。這個理由合理嗎?如果合理,「沒有孔雀」的這一點存在於南印度嗎?因為它存在於南印度的某個地方──這間教室。
所以現在我們要討論的問題是:「沒有孔雀」的這一點到底存不存在?(學員:存在。)如果存在,請問:它存在於地球上嗎?(學員:存在。)意思是說「地球上沒有孔雀」的這一點是事實,它符合事情的真相?(學員:不符合。)那怎麼會說它存在?假設這個鬧鐘叫做「沒有孔雀」,如果這個東西存在於地球上,是不是代表地球上這個東西必須存在?(學員:是。)是不是代表地球上有這個東西是事實?(學員:是。)所以「沒有孔雀」如果存在於地球上,是不是代表「地球上沒有孔雀」這件事情是事實?
昨天晚上你們討論了半天,一面倒地說「沒有孔雀不存在」,但我認為「沒有孔雀」應該存在;至於存不存在於這個地球上,這個問題需要討論。但「沒有孔雀」的這一點存在,因為可以透由正理去推論得知。沒有孔雀、沒有瓶子這些法都存在,它們不只存在,而且還是常法;沒有孔雀、沒有瓶子是無遮──它遮除了有孔雀、有瓶子的這一分。不過這些內容之後我們都會提到,現在要思考的不是「它是無遮還是非遮」,我們要討論的是:「沒有孔雀」到底存不存在?先確定這一點。
(學員:是不是要把它們分開來看?也就是「沒有孔雀」是存在的,但是「『沒有孔雀』存在於地球」這又是另一個問題,只是我們把這兩個問題混在一起了嗎?)應該不能說有兩個問題,而是同樣一個問題你要如何解答。先撇開地球以外的月亮、太陽或其他的星球不談,平時我們直覺的反應會認為「只要是存在的東西,都存在於地球上」,所以如果「沒有孔雀」是存在的,一定會有人提出質疑:「『沒有孔雀』存在於地球上嗎?」這個問題要怎麼回答?答案應該是否定的──「沒有孔雀」不存在於地球上,但不存在於地球上不代表它不存在;有很多東西不存在於地球上,但是它存在。即便講三千大千世界也一樣,有很多東西是存在的,但並不存在於三千大千世界裡,可不可以這樣說?為什麼存在的東西一定要存在於三千大千世界裡?誰規定的?大自在天王規定的嗎?世間造物主規定的嗎?並沒有人規定。
(學員:是不是只要我們找出一個事例是「某個地方沒有孔雀」,就表示「沒有孔雀」存在?)是。「沒有孔雀」之所以存在,是因為它存在於某些地方;只要存在於某些地方,我們就可以說它存在,是不是?(學員:是。)至於存在於那個地方並不代表要存在於地球上;只要找到合理的理由,或是只要找出它存在的地點,我們就可以說它存在。所以可不可以大膽地說「『沒有孔雀』是存在的,理由是它存在於這間教室裡,但不存在於三千大千世界裡」?(學員:很奇怪。)很奇怪?(學員:主詞不一樣。)主詞都一樣,都是「沒有孔雀」。「沒有孔雀」是存在的,理由是它存在於這間教室裡,但是它既不存在於地球上,也不存在於三千大千世界裡。這樣可以嗎?
多數人心中會卡住的應該是這個點,我也曾經被這個問題卡了許久。在討論「無遮與非遮」時,為什麼「沒有瓶子」是存在的?這一點要去思考。當我們說「『沒有瓶子』是存在的」,指的是什麼?它存在於一個沒有瓶子的地方,例如:存在於這張桌子上,這張桌子上沒有瓶子。是不是可以說「『沒有瓶子』存在於這張桌子上」?(學員:可以。)這張桌子上應該有很多東西吧?應該不止鬧鐘吧?(學員:還有桌布。)還有呢?沒有瓶子、沒有柱子、沒有大象、沒有孔雀,這些是不是都存在於這張桌子上?(學員:是。)所以「沒有瓶子」是存在的,因為它存在於這張桌子上。
它存在於這張桌子上是我們的現前知安立的嗎?不是;是我們的分別知假立的。當我們說「沒有瓶子」存在於這張桌子上,「這張桌子上沒有瓶子」的這一點是唯由分別假立而成的,所以它是常法;我們無法以眼根知直接看到,是不是?但我們看不到不代表它不存在,可不可以這樣說?(學員:可以。)我們看不到那個東西,不代表那個東西不存在,因為看得到、看不到是以我們的現前知在看、是用眼根知在看;但它存在、不存在不見得要從這個角度去分析,可以從分別知的角度分析。「這張桌子上沒有瓶子」的這一點僅由分別假立而成,所以它稱為什麼?它稱為「常法」、它稱為「共相」、它稱為「世俗諦」。至於「沒有孔雀」到底存不存在、存在於哪裡,你們下課之後再去討論。
目前我們的圖表先畫到常法。常法的分類:永恆的常法、暫時的常法;另外一種分類:有事例的常法、沒有事例的常法。下午我們再介紹無常法的另外一種分類:色法、心法、不相應行法,這裡面有些內容需要補充。
好,我們早上的課就上到這個地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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